海曙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2005-7-7 10:05:27访问量:字体:[ ] 打印
海曙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动员广大青年积极参与我区两个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是一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业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载体,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青年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建具有高度职业文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一流业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等)的“青”字号文明工程。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全区各行业青年集体中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主题是:树文明的岗位形象,创一流的岗位业绩。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精神、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良好形象,倡导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以行业系统开展为主,在继承和创新的前提下,坚持服务大局、讲求实效、发展创新的原则,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由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方面要将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和挖掘“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结合实际,开展有声势、有影响、有特色、有实施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         建立有效的信用考核制度;其成员无违背岗位承诺,无失信等记
2、         35周岁以下青年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及工程;
3、         连续两年无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等情况发生;
4、         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职业文明并取得突出成绩;
5、         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及业务,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岗位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在同行业处领先水平,集体中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岗位能手
6、         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7、         有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对“青年文明号”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第三章    评比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        区级“青年文明号”的评比采取区直属团组织申报、推荐,团区委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各窗口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履行领导职能,指导创建岗位开展好创建活动,积极做好“青年文明号”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申报材料,对被推荐的
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出符合标准,且在各行业
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区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岗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择优向市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八条       区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                    符合第七条规定;
2、                    符合本行业系统创建标准;
3、                    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紧密结合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                    “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强、业务精,能够调动全体青年职工积极性;
5、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创建有目标、活动有规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有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对区级
“青年文明号”授牌。
第十四条    各创建单位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力宣传其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积极氛围;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纳入奖励序列。
第十五条    各创建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青年文明号”的申报、推荐、考核、公示、命名、奖励的管理程序。根据行业性质,统一形式、统一内容、统一标志,完善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是全区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核、命名、表彰、授牌,并协调有关行业系统落实有关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规定:
1、             材料:铜板底;
2、             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             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             牌匾尺寸:区级为480mm×300mm。
第二十条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检查。同时聘请一批特约监督员为纽带,进行定点与随机相结合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若发现有违反岗位承诺、岗位规范等行为,须在30天限期内整改,否则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凡区级“青年文明号”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将被强制撤消牌匾。
1、         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2、         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         凡被舆论暴光,群众反映强烈。
第二十二条   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起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凡考核合格且表现突出蛇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凡连续3年挂牌的,另外颁发纪念性奖杯或证书。撤消区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有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撤消的牌匾归至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凡“青年文明号”因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变化的则自动撤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将领发纪念性奖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使用于创建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和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二十六条   各窗口服务行业、企事业、党政机关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本单位“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直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