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章 程

发布时间:2005-7-14 14:53:27访问量:字体:[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以青年为主的各界市民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县(市)区志愿者组织和全市性的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和个人志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市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市民的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以团结、友爱、奉献、进步为自己的行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宁波市委指导和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宁波市大庆南路16号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培养市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
    4、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展、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5、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6、规划、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7、培训志愿者。
    8、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县(市)区志愿者组织和全市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年龄不限),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宁波市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5、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6、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宁波市委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11、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12、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宁波市委审查并经
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宁波市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与接管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宁波市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宁波市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宁波市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宁波市委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宁波市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