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青年创业贷款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青年创业“起步难、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培育扶持一批青年创业带头人,促进广大青年增收致富、创业创新,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省农办《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青年创业贷款是由共青团组织审核推荐,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曙区辖内各信用社(部)承贷,用于海曙区青年创业发展的贷款。
第二条 本贷款实施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含)—4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宁波市青年。
第三条 申请“青年创业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青年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或者其创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
2、经营者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且主要家庭成员无未结清不良贷款;
3、创业者个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经营实体须主体合法,资信良好,近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资金总需求的35%;
5、在辖内信用社服务网点开立了个人结算帐户或经营实体的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四条 青年创业贷款只能用于青年创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生活消费。
第五条 青年创业贷款遵循“先授信,后放贷”的原则,信用社在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授信的额度内尽可能满足创业青年的贷款需求,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办法。
第六条 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创业领域、信用状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面向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一定社会影响、有产业特色和经营效益、有良好信誉、需继续扩大规模的青年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可达2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青年创业贷款的利率按不高于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率执行,最低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返乡创业大学生、低收入家庭创业青年和青年的优秀创业项目及区级以上(含区级)团组织评选出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等,如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信用社审查合格的,可享受基准利率上浮5%的贷款优惠利率。
第十条 青年创业贷款发放具体操作流程。
(一) 申请。符合条件的青年因创业而需要贷款的,应向
当地街道团工委提出办理青年创业贷款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户籍证明;
2、创业计划书;
3、经营实体的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4、《海曙区信用社青年创业贷款申请表》。
街道团工委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创业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报团区委审核,通过初审后由街道团工委及时推荐给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初审合格后,由创业青年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申请报告);
2、借款人夫妻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3、与青年创业贷款相关的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财务报表等;
4、保证人夫妻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原件;或保证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财务报表等;
5、抵押物的合法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计划书一份,要求对创业项目的市场发展前景、可行性、风险度情况进行分析;
7、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8、海曙团区委审核同意的《海曙区信用社青年创业贷款申请表》。
贷款社应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二)授信和审批。对拟建立信贷关系的青年创业贷款,信用社应根据《宁波市市区信用联社贷款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市区信用联社贷款贷款“三查”制度操作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并按程序和权限进行授信和审批。
(三)贷后管理。贷款社应按《宁波市市区信用联社贷款贷款“三查”制度操作办法》的要求进行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创业项目进展等进行贷后跟踪调查和检查,防范信贷风险的产生,具体责任赔偿按照《宁波市市区信用联社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第九条规定要求享受基准利率上浮5%优惠贷款利率的,借款人另需提供《优惠利率审批表》,并应经街道团工委、团区委、农村信用社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贷款社应当对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审查,对挪作他用的资金应当提前收回。
第十三条 青年创业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应专设台账进行统计和管理。信贷人员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青年创业贷款信贷资料的合法、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各信用社要及时将青年创业贷款的发放情况反馈给街道团工委,并每半年将青年创业贷款的授信额度、用信额度、贷款实际发放量等情况经联社信贷管理科汇总报团区委、省联社宁波办事处备案。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的青年创业资金需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街道团工委。
第十五条 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未经市(区)团委推荐、未经调查和资格审查,直接发放青年创业贷款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发放贷款的;
(三)超过自身权限给予授信和审批发放贷款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贷款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海曙团区委、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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